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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人社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7-21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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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和省人社廳有關通知精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各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人事勞動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各區總工會、各區工商聯、各區企聯/企協: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和省...


武人社發[2020]2號




各區(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人事勞動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各區總工會、各區工商聯、各區企聯/企協: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和省人社廳有關通知精神,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企業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變更、續簽、解除和終止的法律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依法依規支付勞動報酬。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我市*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三、倡導“同舟共濟,共克時艱”集體協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通過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時行政許可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四、合理安排職工休息休假。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假的,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給予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企業在停工停產期間,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五、強化疫情防控和職工勞動保護。企業要為上班職工配置防護口罩,做好職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場所的**衛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時期的工作班車。有條件的企業要配備體溫監測設備,一旦發現疑似感染職工,應按規定及時上報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六、加強勞動爭議預防調處。要積極發揮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引導職工盡量通過網絡調解、電話調解等非接觸溝通方式,及時化解糾紛,盡量避免不必要往返和聚集。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七、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構要加強對企業勞動關系維穩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要結合市委、市政府對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強對用工密集、人員流動性大的企業的用工監測,及時處置突發情況,全力做好勞動關系領域的風險防范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總工會
市工商業聯合會
武漢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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